一、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障家庭可以申请减免租金50%:
(一)计划生育的特殊困难家庭;
(资料图)
(二)保障成员中有一级、二级残疾的;
(三)保障成员中有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筑府办函〔2016〕98号)规定的24种重大疾病的;
(四)保障成员中有特困供养人员的;
(五)经新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核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二、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障家庭可以申请免交租金:
(一)保障成员均在65岁以上的;
(二)保障成员中有获县级以上立功受奖、劳动模范、道德模范和"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等荣誉的;
(三)保障成员中有因公牺牲人员遗属的;
(四)新区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因突发重病、突发灾难、残疾等特殊情况造成暂时性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保障群体;
(五)经新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核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三、应届大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承租公租房的,免交首年租金。
四、面向产业园区企业职工租赁的公租房小区,可根据园区发展需要给予1—3年租金减免期限,申请租金减免比例不高于应缴纳公租房租金的30%,具体减免情况由新区产业发展部门对入驻企业基本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入驻企业向新区各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新区住房保障部门核准后报新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后执行。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租金减免:
(一)承租人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
(二)转借、转租、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或者擅自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
(三)未向公租房运营管理单位申请装修备案,擅自装修公租房或者拆改房屋结构的;
(四)将公租房用于违法活动或者经营活动的;
(五)承租人累计拖欠6个月以上租金的;
(六)拖欠公租房租金且未补交租金的;
(七)以本人或家庭成员的名义享受过易地扶贫搬迁、大中小水库移民等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不得重复享受公租房保障政策;
(八)其他违反公租房管理规定的情形。